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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11号)
2023-03-17 10:09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3〕表11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华大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永春县天湖山)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下洋镇大荣村、新坂村、含春村、下洋村、曲斗村、新村村、长汀村、杏村村、西坪村,项目治理区划分7个实施的具体分区,冷坑沟分区、南湖沟分区、曲斗沟分区、铅坑沟分区、上山沟分区、含春沟分区、长汀溪分区进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该7大分区又细分为13个亚区,分区总面积约9.58km2,治理地表破坏面积1.65km2。项目计划主要采用坡面整治+场地整平+截排水工程+拦、挡墙工程+覆土工程+绿化工程+种植经济果树+复垦工程+道路工程+养护工程+灌溉工程等综合措施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恢复林地面积1667.29亩、恢复耕地面积314.80亩、恢复园地面积498.50亩、修建大小排水沟58267m、修建挡土墙9168m3、修建水泥道路12157m、河道清淤7.5km。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恢复治理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严格控制水中施工的作业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禁止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生产废水排入水体,施工建筑材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尽可能降低对水生生态环境和底栖生物的影响。应加强施工队伍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并及时对破坏的河岸带植被进行修复,维护近岸的水生生态环境。

  2、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附近区域施工,应避开雨季和重要物种的繁殖期等关键活动期和特别保护期。施工运输路线避开牛姆林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重要动植物生境,施工过程一旦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有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及时优化调整工程布置及施工方案,落实现场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

  3、项目车辆冲洗废水应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用于浇灌周边林木,不外排,淤泥堆场淤泥渗滤水由排水沟收集至沉淀池,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浇灌周边林木,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依托当地现有的处置方式,纳入当地的生活污水系统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抑尘工作,在临近牛姆林自然保护区一侧实行重点管理,设置不低于2.5m高的围挡并设置喷雾装置降尘设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斗,合理规划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路线应避开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点,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施工固体废物可回收综合利用的应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作为回填材料;淤泥脱水后应就近填平矿区煤台,不得随意倾倒。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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