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评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增8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15号)
2023-04-18 14:43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增8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3〕表15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新增8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固力狮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正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增8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榜德工业区F区9号,主要从事乳胶丝、松紧带生产,改扩建工程分两期建设:二期建设3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单条生产流水线设计产量为1500t/a,二期新增产量4500t/a;三期建设5条乳胶丝生产流水线,单条生产流水线设计产量1500t/a,三期新增产量7500t/a,改扩建后年产乳胶丝208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所有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项目二、三期生产废水应依托现有“物化+生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400m3/d)进行统一处理,乳胶丝清洗、醋酸蒸馏塔废水、罐体清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间接排放限值,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锅炉废水经处理后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3、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配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及氨气应经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喷淋”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两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11)排放;乳胶丝凝固废气区域应设置隔断帘并配套集气罩集中收集后采用“碱液处理塔”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9、DA012、DA013)排放;硫化废气应经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14、DA015)排放;打滑石粉粉尘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6、DA010、DA016)排放;污水处理站各池体应进行加盖密闭废气集中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法”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m的排放筒(DA007)排放;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应经配套“布袋除尘+旋流式脱硫除尘”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3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研磨配料及加石滑粉工序中的颗粒物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凝固废气中的醋酸排放速率执行≤1.2kg/h,排气筒高度15m,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0.8mg/m3;生产过程产生的氨和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硫化氢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非甲烷总烃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相应规定;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有关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厂房外延300米、3#厂房外延20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1.9363t/a,NH3-N≤0.1936t/a;SO2≤1.698t/a,NOX≤6.365t/a,COD、NH3-N和SO2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新带老”,厂区内部实现平衡,新增NOX(2.442t/a)排污权指标,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扩建项目投产前取得。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9.677808吨/年为该项目新增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新增VOCs排放总量控制在8.06484吨/年以内。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应急事故池容积应满足事故物料的存储要求,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