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9日—2023年4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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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表16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桂洋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水库位于永春县桂洋镇壶永村、岐山村、桂洋村,弃渣场位于水库西侧约2km的桂洋镇岐山村的山坡凹内,主要建设内容为拦水坝、泄水建筑物和取水建筑物等,总库容270万m3。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库区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在你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施工期、运营期风险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暗坑水库水源水质保护。水库建成后,应结合水库功能,按饮用水源保护要求,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2、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减少永久及临时占地规模,并尽量少征占林地;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做好绿化、生态恢复、景观建设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施工过程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3、项目施工生产废水应经隔油沉砂池、沉淀池、竖流沉淀器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不得外排;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应经配套的“化粪池+A/O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施肥,不得随意排放。
4、项目石料等各堆场及弃渣场应建设围挡加盖或防尘网遮盖并配有喷淋等抑尘措施;砂石加工破碎、筛分工序应密闭式作业并配套喷淋设施,供料及输送系统均应设置喷淋喷雾等抑尘措施;混凝土搅拌粉尘应经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并在物料输送系统四周设置喷淋系统抑尘;爆破作业应湿法作业并及时喷雾降尘;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5、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环境敏感点,采取安装通风隔声窗等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加强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爆破施工应合理设置爆破方式和爆破药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缓爆破施工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6、施工期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及时清动处置;施工过程产生的建设垃圾应进行分类,可利用的应委托外单位回收利用,不可利用的作为工程弃渣妥善处置,废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工程弃渣运至弃渣场处理,可利用的应根据实际进行综合利用。运行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负责处理,严禁将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水库蓄水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及库区清理技术要求,对库底进行清理并专门收集后运出水库淹没区进行无害化处理。
7、水库最小下泄流量核定值为0.046m3/s,你单位应合理控制水库下泄流量和时间,确保足够的生态下泄流量,以保证减水河段正常生态需水。应根据报告表要求制定监测计划,长期跟踪水质变化情况,避免因项目建设导致水质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政府部门报告。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项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永春县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杜绝施工期、运营期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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