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评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橡胶坝、壶美电站库区清淤清障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18号)
2023-05-15 14:49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橡胶坝、壶美电站库区清淤清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3〕表1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橡胶坝、壶美电站库区清淤清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蓬壶电厂: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橡胶坝、壶美电站库区清淤清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蓬壶镇双溪口橡胶坝、壶美电站库区河段,双溪口橡胶坝段清淤总长度200m,壶美电站库区段清淤总长度900m。具体建设内容、施工工艺及清淤范围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施工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涉水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严格控制水中施工的作业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施工建筑材料应远离水体堆放,尽可能降低对水生生态环境和底栖生物的影响。禁止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生产废水排入水体,应加强施工队伍的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态保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清除施工废弃物,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覆土修复、绿化,并及时对破坏的河岸带植被进行修复,维护近岸的水生生态环境。

  2、合理布设施工场地,减少临时占地规模,并尽量少征占林地;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效遏制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临时占地的生态功能及植被恢复。施工过程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

  3、项目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运输道路的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河道清淤采取干式清淤,清淤前设置围堰,将清淤区的淤泥干化后进行清淤,施工过程应加强管理,避免清淤淤泥洒落到下游水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依托周边公厕或镇区生活设施处理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施工场地应做好粉尘污染控制,做好洒水抑尘工作;淤泥运输应采用密闭性较好的自卸卡车运输,并在车身铺设防渗薄膜等进行防渗漏处理,应合理规划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路线应避开居民密集区。清淤河段两侧应定期喷洒除臭植物液,减少淤泥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应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高噪声设备位置,并采取有效隔音、减振措施,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距离居民区较近河段施工时设置临时隔声板,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敏感点周边禁止在午间和夜间进行高噪声(高振动)作业,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项目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运输及处置过程,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生的淤泥应由有相关利用能力的相关单位回收利用,不得随意倾倒。

  7、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