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评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建永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树脂工艺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表19号)
2023-05-23 11:02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建永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树脂工艺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3日—2023年5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3〕表19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永春建永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树脂工艺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福建永春建永工艺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正诺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永春建永工艺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树脂工艺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轻工新城A区3号楼二号楼1层,系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年产3万件树脂工艺品。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现有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基本符合《永春县工业园区专项规划(2019-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永春县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评审意见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水帘柜废水及喷淋塔废水应循环使用,定期排入的废水应经“混凝沉淀”处理设施处理后再次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应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的收集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真空注浆、投料搅拌及磨底修边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均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工序和烘干工序应采取密闭措施,实现负压收集废气,喷漆废气应经水帘机处理后汇同烘干箱废气采用“喷淋塔+除雾箱+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彩绘废气(含晾干)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生产车间应尽量密闭,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项目真空注浆、投料搅拌、磨底修边、喷漆及烘干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真空注浆、投料搅拌、磨底修边废气中的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标准限值,喷漆、烘干、彩绘(含晾干)废气中的二甲苯、乙酸乙酯与乙酸丁酯合计、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二甲苯、乙酸乙酯的厂界、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标准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苯乙烯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10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6、项目《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0.184t/a,根据1.2倍削减替代要求项目VOCs总量控制指标为≤0.221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厂区内部实现平衡,无需调剂。

  7、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城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