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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政策
2025-09-15 20:13 阅读人数:1

  一、省级政策

  1.文件依据:省委乡村振兴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省委乡村振兴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委振兴办〔2024〕4号)。

  2.补助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省级重点示范乡镇。

  3.补助内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4.补助标准:

  (1)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县级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成效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的,省级给予300万元补助支持。

  (2)重点示范乡镇奖补资金:省级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重点示范乡镇,给予每个重点示范乡镇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

  5.推荐程序:

  (1)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推荐程序。申报:县委农办组织符合要求的乡镇、村自愿申报、提交《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方案》。审查:县委农办严格审查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方案,推荐名单须征求组织、宣传(网信)、政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经公示后,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送市委农办。上级核查:市委农办对申报的省示范创建乡镇、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类申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并经公示后将推荐名单报送至省委农办。省委农办组织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乡镇、村开展实地核查。公示:省委农办将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推荐名单在省内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定:省委农办将经公示的建议名单提请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件公布。

  (2)重点示范乡镇推荐程序。县级申报:县委农办组织乡镇研究提出年度拟推荐重点示范乡镇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逐个开展评价,提出认定意见,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县委农办提出认定申请和推荐意见。市级审核:市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示范乡镇推荐对象逐一实地审核,并在当地媒体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后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省委农办。省级核查:省委农办联合省直有关部门对重点示范乡镇推荐对象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省委农办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核查结果,研究提出省级重点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建议名单。公示:省委农办将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和示范村建议名单在省内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确定公布:省委农办将经公示的建议名单提请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以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件公布。

  二、市级政策

  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3个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4〕7号)。

  2.补助对象: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

  3.补助内容:支持创建周期内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建设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为一年,资金管理使用以县级为责任主体,使用范围参照《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规定。

  4.补助标准:根据年初预算和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数量确定定额补助标准。

  5.申报程序:采取项目申报方式,由乡镇组织村级拟实施项目,县级统筹县域布局、工作重点,综合考虑人口、面积、发展基础等条件,根据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按申报项目的促进村财增收、联农带农、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社会效益、前期工作深度等因素予以分配资金。

  咨询电话:0595-23860001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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