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
2021-01-26 15:40 阅读人数:1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425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房产证、租赁合同、村居证明等材料,只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并由申请人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对其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符合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使用的条件;申请人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愿意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造成的法律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