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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告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01-28 14:50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材料,方便不动产权利人保管和使用不动产权证书。从2021年2月1日起,申请人在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扫描复印留存,原件加盖“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专用章”后,退还申请人自持保管。抵押权注销时,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书加盖“不动产抵押权注销专用章”。

  2021年2月1日前在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收取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利人需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后领回。

  特此公告。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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