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抵押登记收件材料,方便不动产权利人保管和使用不动产权证书。从2021年2月1日起,申请人在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留存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由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扫描复印留存,原件加盖“不动产抵押权设立专用章”后,退还申请人自持保管。抵押权注销时,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证书加盖“不动产抵押权注销专用章”。
2021年2月1日前在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商品房按揭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收取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利人需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后领回。
特此公告。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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