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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决定公告
2021-06-07 09:09 阅读人数:1

  永市管个销公字〔2021〕第   

  经查,永春县一都淑明卷烟店等 536 户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附后)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又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局于202164日决定予以依职权简易注销。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4

    附件: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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