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民老〔2022〕1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社指〔2021〕95号)精神,经研究公示后,现下拨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0万元(详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款项拨付到各有关乡镇财政所,收入列入202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100231款“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2130599款“其他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科目。
二、请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规定的资金适用范围使用该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三、请抓紧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要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申报内容抓紧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验收合格,取得应有的成效。
四、建立报告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按照《永春县民政局关于实行老区项目月报及年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每月底将项目实施进度报县老区办备案。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材料、项目实施成效等情况报县老区办备案。
五、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详见附件2),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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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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