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非居民用水户: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永春县城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永城管〔2020〕77号)文件精神,我局现核定下达我县计划用水单位(2021年年用水量≥350吨)计划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水费征收标准
1.超计划(定额)用水量在20%以内(含20%)部分,加价10%;
2.超计划(定额)用水量20%以上至40%(含40%)部分,加价20%;
3.超计划(定额)用水量40%以上至50%(含50%)部分,加价50%;
4.超计划(定额)用水量50%以上部分,加价100%。
二、指标生效时间:2022年7月1日
三、2021年年用水量350吨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户(详见附件)即日起注意查收相关用水指标,对公布的计划指标有疑义或对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及相关节水技术等有疑问的用水户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595-36687025。
附件:2021年年用水量≥350吨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指标清单
永春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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