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发改局 永春县统计局关于提高永春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2022-07-13 16:44 阅读人数:1

永民保〔202249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持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提高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45%确定,即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至815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县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241日起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永春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发改局             永春县统计局 

                          20226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春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表 

    

  

最低工资标准(元/人·月) 

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 

农村低保准(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闽民救〔202216号】 

基本生活标准(元/人·月) 

照料护理标准(元/人·月)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全自理 

半护理 

全护理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集中供养 

永春县 

1810 

815 

815 

1060 

1589 

181 

272 

453 

679 

905 

1358 

    

  备注: 

  1.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45%确定。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