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现将我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情况(第二批)予以公告(详见附件)。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永春县鹏源街109号国土大厦
监督电话:23860322
邮 箱:yc23860322@163.com
附件:永春县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基本情况表(第二批)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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