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票据全面换版工作的通知》(闽财非税〔2022〕3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永春县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2012年至2019年省财政厅监(印)制的各类财政票据(简称“旧版票据”)停止使用。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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