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联丰石灰石矿等553户企业(见附件):
至2023年7月11日,你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催办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的公告,截至目前仍未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手续。于2023年7月12日征询本级市场监管、人民法院、资源规划、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有关你等企业的相关信息。综合核查以上相关情况,你等企业符合《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强制注销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拟予以强制注销。
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企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对上述拟强制注销决定,企业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企业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
联系科室:信用监管股 联系号码:23885000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