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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注销企业决定送达公告
2023-10-27 09:31 阅读人数:1

  永春县联丰石灰石矿等553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你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催办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的公告,截至目前仍未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或注销登记手续。于2023年7月12日征询本级市场监管、人民法院、资源规划、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有关你等企业的相关信息。综合核查以上相关情况,我局认为符合《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强制注销情形,并于2023年8月23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拟强制注销公告期届满5日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企业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强制注销后,你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作废;你单位的企业状态标注为强制注销状态;你单位的企业名称已满一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登记;你单位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且应在清算完结后依法申请注销。 

  对上述强制注销决定,你单位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撤销强制注销申请,也可以向永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上述强制注销决定,企业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撤销强制注销申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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