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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3-10-23 10:56 阅读人数:1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33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永春县2023-45号地块,位于桃城镇卧龙社区和长安社区。永春县2023-46号地块,位于桃城镇长安社区。永春县2023-48号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和长安社区。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永春县2023-45号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卧龙社区集体土地0.7794公顷,其中:水田0.7414公顷、旱地0.0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76公顷,拟征收土地0.7574公顷使用权人为卧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1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拟征收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1.3641公顷,其中:水田0.86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61公顷,拟征收土地1.0626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1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永春县2023-46号地块拟征收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5.4786公顷,其中:水田1.8802公顷、旱地0.0857公顷、园地0.8256公顷、草地0.0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28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96公顷,拟征收土地4.2928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1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永春县2023-48号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0.3539公顷,其中:水田0.3147公顷、旱地0.01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4公顷,拟征收土地0.3539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拟征收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4.1877公顷,其中:水田1.8951公顷、旱地0.0523公顷、园地0.20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5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47公顷,拟征收土地3.0597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4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桃城镇长安社区、卧龙社区、化龙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5、林地0.5、农村道路1.0、沟渠1.0、田坎1.0、建设用地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3〕15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桃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科创产业园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3〕15号)文件补偿安置。

  2.永春县2023-45号地块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8人),永春县2023-46号地块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18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08人),永春县2023-48号地块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7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05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1〕175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3-45号、2023-46号和2023-48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23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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