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苏金锚
本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永农(屠宰)罚〔2025〕4号),并已依法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单位现拟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挂号信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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