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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第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2023-06-19 11:15 阅读人数:1

  永人社函〔2023〕27号

  答复类型:A类

林朝晖等3位代表:

  《关于补充办理农民失地保险的建议》(第10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是农民生活和生存的基础,是农民社会保障的载体。随着我县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被征地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失去耕地,相当多的被征地人员生活水平下降,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1.为切实解决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永春县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 于2011年6月送市政府审定后出台实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后,以户为单位计算,被征地面积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的70%及以上,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第二轮承包权的在册城乡居民纳入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对象,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上报。具体对象由所在村(社区) 调查、核实,填写被征地人员基本信息表,经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送乡镇农业部门、国土部门、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审查,再送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审核,相关手续齐全后,最后由县社会保险中心按标准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2.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1〕175号),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年满60周岁的,直接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从2011年10月起按月领取90元/月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2016年4月份我县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大幅度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截至2023年3月,累计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19406人)共21012.89万元。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我县将适时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领导署名:陈华伟

  联 系 人:黄卫国

  联系电话:15880789298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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