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1-00022
    • 备注/文号:永政〔2021〕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15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04-22 10:08

    永政〔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415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和全域旅游战略,充分发挥我县乡村旅游资源优势,规范民宿经营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全域旅游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遵循经济规律、发挥基层创新精神及审慎包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民宿基本要求 

      (一)民宿定义。本意见所指民宿是指在永春县乡镇、村庄,经营者利用村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生态、环境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配置和服务具有鲜明文化特色,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住宿设施。 

      (二)基本要求 

      1.民宿用地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经营民宿用房须具有合法产权或建房手续完整,租赁手续齐全; 

      2.民宿原则上为独立式建筑, 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3.民宿客房数量不少于5间(套)、不超过 14间(套),床位数在30床位(含)以内(大床房以两床位计算); 

      4.单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客房数量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旅馆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民宿使用 

      1.违法建筑; 

      2.建筑物的地下楼层; 

      3.建筑质量不达标的房屋; 

      4.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房屋; 

      5.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建筑; 

      6.其他不适宜建设民宿的地点或事项。 

      二、重点扶持发展民宿区域 

      1.省、市乡村旅游休闲集镇; 

      2.省、市乡村旅游特色村; 

      3.国家A级旅游景区周边的村落。 

      三、发展目标 

      2022年底,力争培育1-2个民宿村(区),普通民宿达20-30家(其中精品民宿10家),民宿客房数量达400间(套)以上,实现民宿从零散到规模发展,推动民宿规划更加合理、发展更加有序、产品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服务更加规范、市场体系更加健全,提升全县民宿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管理权责 

      1.民宿业主。民宿业主是该民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民宿经营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各项职责。 

      2.民宿所在地乡镇。所在地乡镇是民宿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受理民宿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推荐民宿参评精品民宿。 

      3.永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以及对精品民宿的评定和指导。 

      五、办理流程 

      (一)普通民宿 

      1.提出申请。民宿业主经所在村同意后,向属地乡镇政府提交民宿建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民宿选址、建筑规模、产权情况、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情况等)。 

      2.初步审核。所在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建筑是否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乡镇核查后,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协调会,出具民宿建设意见。 

      3.办理规划手续。民宿业主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完成后提交所在乡镇政府。 

      所在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邀请规划、建筑、结构、消防等专业专家对民宿规划设计进行评审。民宿规划设计和改变房屋立面的,向县自然资源局申办规划手续。 

      4.办理开工手续。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民宿,民宿业主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后民宿业主进行施工验收,再向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民宿,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后民宿业主进行施工验收,再向所在乡镇申请核验备案。 

      5.乡镇核验备案。民宿建设完成后,民宿业主填报《永春县民宿经营申报核验表》,并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提交属地乡镇政府,所在乡镇政府根据民宿实施意见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核验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永春县民宿经营申报核验表》一式三份;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合规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民宿,提供住建局出具的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证一式二份及消防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公示结果;无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民宿,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经营建筑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检测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一式二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原始照片、建筑立面设计方案、装修设计效果图一式二份; 

      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区分布的平面示意图,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一式二份;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一式二份; 

      民宿内外景照片至多10张(照片需组图,WORD格式彩打或冲印为七寸照片,黏贴在A4纸张上,均需备注照片所示内容,含建筑外观全景图、公共休闲区图、不同客房房型图、3种类别乡土文化体验介绍或现场图片一式二份)。 

      6.部门联合核验。乡镇核验备案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县文体旅游局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进行联合核验,核验合格后提交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研究。 

      7.办理相关证照。民宿业主凭《永春县民宿经营申报核验表》,“**民宿名称向县市场监管局、卫健局申报《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备案,并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安装旅客入住登记系统和二代身份证读卡器。 

      8.授予标识牌。完成证照办理后,由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永春县XX民宿标识牌。 

      9.现存民宿参照以上第567步程序执行。 

      (二)精品民宿 

      民宿业主经乡镇推荐后填写《永春县精品民宿申报表》,上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 

      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对乡镇推荐上报的民宿进行评比,评比方案另行制定; 

      获评文旅部认定的国家丙级及以上民宿或评定为精品民宿的,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授予永春县精品民宿标识牌。 

      六、扶持政策 

      (一)政策扶持。对民宿及民宿示范村(区)的政策扶持,具体措施如下: 

      1.鼓励依法流转农村集体闲置用房、古厝、古宅,以长期租赁、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乡村民宿项目建设。 

      2.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金融产品,加大对民宿项目的信贷支持。 

      3.鼓励县内外人才投身民宿发展事业,对在永春投资或从事特色精品民宿项目经营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参照县高层次人才奖励。 

      (二)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民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宿设计、基础配套、消防设施、宣传营销、评级创优等。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鼓励民宿业主在进行民宿改造前进行规划设计(包括建筑设计、内部装修设计、周边环境设计、消防设计),并按规划设计完成建设后,给予规划设计费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普通民宿给予每间客房5000元一次性补助。 

      3.对精品民宿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4.对获评文旅部认定的国家甲级民宿标识、国家乙级民宿标识、国家丙级民宿标识的民宿一次性奖励100万、50万、30万。奖励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5.对入驻畅游永春APP”旅游平台,通过平台销售,年营业达1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6.鼓励发展民宿示范村(区),即具有6家以上民宿接待点、总床位超过150个(大床房按照2个床位进行计算)且有精品民宿3家以上的村庄或区域,给予村集体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用于辖区内公共消防(微型消防站)、停车场、给排水系统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该资金由乡镇牵头申报,并专款专用于民宿示范村(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以上奖励资金,同一经营形态不能因为经营业主的变更而重复申请;对已经享受相应等级补助的民宿,提升为更高等级的民宿后,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奖励差额资金。  

      七、法律责任 

      1.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每年组织1-2次对精品民宿的联合检查活动,加强对精品民宿的指导。所在地乡镇是民宿(含精品民宿)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在地民宿的日常监管工作。 

      2.民宿房屋所有权者对经营场所负有安全监督责任。民宿业主对经营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实行一客一登记制度,并上报所在乡镇派出所备案;要为游客统一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民宿业主须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县级相关部门。 

      4.民宿业主应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文明服务,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职能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违规违法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该民宿经营活动,并不得再申请经营民宿。 

      八、附  

      1.本实施意见由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2021430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1.永春县民宿发展协调小组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2.永春县民宿经营申报核验表 

            3.永春县民宿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备案须知 

            4.永春县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5.永春县精品民宿申报表 

              6.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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