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1-00065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1〕6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6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永春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的通知
    时间:2021-09-28 11: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推广建设具有地域特色的村镇住宅,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现将《永春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以下简称“立面图集”)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本立面图集明确具有永春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各乡镇要将立面图集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立面图集设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立面图集审批管控。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踪监督,对违反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四、各村(居)委会应当教育引导村民申请住宅建设(含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时适用立面图集,促进建筑风貌管控,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五、县住建局要提供农房建筑风貌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对乡镇审批管控建筑风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大力整治违反建筑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的违规建设行为,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永春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的通知》(永政文〔2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春县农房建筑立面图集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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