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1-00042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1〕4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8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1-07-08 17: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持续壮大有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扶持醋、香、陶瓷等三大有根产业发展壮大,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引进培育龙头企业

      对新引办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亿元,陶瓷企业年纳税额达800万元、老醋企业年纳税额达400万元、香企业年纳税额达300万元,可认定为有根产业龙头企业,参照《永春县扶持大型(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专项扶持: 

      (一)对龙头企业用地集约(指项目建设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可对应我县工业用地区域控制最低价标准的70%作为土地出让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可按不低于对应我县工业用地区域基准地价的70%作为土地出让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但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若项目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限内竣工并且达到以上投资建设规模,企业应补交优惠部分的30%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给予龙头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的项目推进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于会计年度内纳税达标的次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新引办产业龙头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新引办的醋产业龙头企业可最多延后2年评定奖励),按企业年财政贡献额分3个档次(老醋企业按照达4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香企业按照达300万元、450万元、600万元;陶瓷企业按照达800万元、1200万元、1600万元),前两年分别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额(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60%、70%、80%的奖励,后三年30%、35%、40%的奖励。企业年财政贡献额达到4000万元的,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前两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9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奖励。总投资额超过10亿、投资期超过5年财政贡献额奖励年限,第6年起的奖励办法可另行协商。(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对改造提升生产能力、年设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并可叠加享受省市级技改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对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和技改企业,自纳税之日或技改完工之日起连续3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新投产企业按30%折算)给予50%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对年纳税达30万元、使用槽运天然气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企业年度天然气实际使用量核算,给予每立方米0.3元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七)对醋、香、陶瓷等企业购买永春县内企业研发制造的智能化设备(需列入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产品),按交易实际发生额,对销售企业在市级10%补助基础上,再给予4%补助;对购买企业在市级20%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6%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八)鼓励醋、香、陶瓷等个体工商户、作坊改制为法人企业。改制为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加大产业宣传推介

      (九)鼓励乡镇政府或行业协会报经县政府同意,牵头定期举办醋、香、陶瓷大型推广活动,支持企业同步举办大型产品订货会、新品发布会等宣传推介活动,县财政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给乡镇政府或行业协会。(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十)鼓励以“中国香都”“永春老醋”“永春陶瓷”等为统一形象参加重点展会(需经县相关部门认定)进行展示宣传,县财政对其展位费、展馆布置、主题宣传等费用按实给予支付,每场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各相关单位、财政局) 

      (十一)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在各级主流媒体、权威网站开辟永春有根产业专栏;组织中央、省、市主流、权威、有影响力的媒体来永春开展以有根产业为主题的采风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鼓励醋、香、陶瓷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上销售,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本县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网上香、陶瓷产品年销售额(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下同)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网上老醋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加快打造知名品牌

      (十三)鼓励有根产业融合文化旅游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工业旅游精品线路,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进行品牌认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十五)鼓励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我县新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8万元补助。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为行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参与制修订行业产品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地方标准(排名前2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七)对在各类展会参展参评中获得奖项的,以及被国家、省级博物馆收藏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全国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对获省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对被省级博物馆收藏的,给予每件奖励3万元,每年奖励累计不高于6万元。(责任单位: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十八)经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十九)对市级以上科技重大项目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获得立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县财政按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资金补助5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用地按科研用地管理出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二十一)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六、加快培育产业人才

      (二十二)对被评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名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文体旅游局、财政局) 

      (二十三)支持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醋、香、陶瓷产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可按规定授予“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并纳入第七层次高层次人才管理;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二、三名的选手,授予“永春县金牌工人”称号。对于承办竞赛的单位,可视情况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竞赛补助经费。支持对醋、香、陶瓷产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非公职称评审。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工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按规定申报认定相应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健康体检、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七、打造特色产业镇、村

      (二十四)鼓励打造酿醋(酿粬)特色村,对发展50家以上示范性酿醋(酿粬)作坊,且年酿醋200吨、300吨、400吨或年酿粬2000吨、3000吨、4000吨以上的,县财政分别给予特色村一次性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五)鼓励红粬企业或食品企业开发生产以红粬为主要原材料的产品,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县财政给予年销售额的1%补助;对新建连片种植香料、中草药植物等制香原材料面积30亩及以上的,经县林业局验收认定后,多年生的木本及灌木每亩补助500元,一年生的草本每亩补助200元;对新建设施大棚种植香料、中草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验收认定后,按温室大棚每平方米80元补助,遮阴大棚每平方米2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附则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醋、香、陶瓷三大有根产业中的制造业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同一项目在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累积享受。 

      (三)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责任部门报送有关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组织联合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再向县政府报批。每年第一季度兑现上年度奖补资金。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香相关条款自202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关于促进永春老醋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永政文〔2018〕174号)、《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永政文〔2018〕175号)同时废止。 

      (五)本措施由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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