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2-00022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2〕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7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关于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4-29 17: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关于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六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2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关于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六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现场会精神,省、市、县关于“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部署和市委“强产业、兴城市”双轮驱动战略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县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助力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永春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引进技术服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商在我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我县企业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对新引进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且在永春有实质性开展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项目建设完成后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签订的累计服务合同金额(不含设备购置)大于100万元的,按实际累计完成服务金额(以发票为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招商办)

      二、培育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对获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或专项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对获工信部“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和重点行业实践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和应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三、实施提升工程。鼓励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其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的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改的项目在获得省、市技改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资金再给予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单家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工业大数据系统、智能边缘计算设备、工业APP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的产品,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绿色制造。对企业符合省、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的应用新一代信息先进生产技术项目,在获省级、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资金再给予省、市补助25%比例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配套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业(园区)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五、推进上云工程。推动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制造企业上云,重点支持企业使用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由云服务商汇总上报,按照服务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的5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

      六、占据标准高点。支持企业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奖励20万元;对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荣获“福建省标准贡献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七、附则

      (一)本措施涉及的财政奖补为县级财政奖补资金,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鉴于2020年12月18日福建省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推广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现场交流会和2021年3月17日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工作现场会在永春召开,为鼓励企业先行先试,2021年1月1日至文件发布之日,符合本措施奖补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同一项目在省、市及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和省、市文件要求县财政配套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不累积享受。

      (三)本措施由永春县工信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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