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30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31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4-10 16: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永机构及企业:

      《永春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次县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直接运输到利用点进行覆土,或先运输到指定场地存储,再运至利用点进行覆土,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一)实施范围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二)责任主体

      1.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方案的设计并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督促并接受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的监管,耕作层土壤剥离原则上实行“属地剥离、属地管理”。

      2.成片土地开发由土地收储机构、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剥离、运输、存储费用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

      3.从存储点将耕作层土壤运输至利用点,由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负责,并严格用于覆土,运输、覆土费用纳入利用耕作层土壤项目投资成本。

      二、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实施工作,负责耕作层土壤储存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全程跟踪监督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的相关群众工作;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或生态修复等。

      (二)县发改局:项目建设占用耕地需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在申请立项时需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等过程性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三)县自然资源局:将有关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纳入土地招拍挂方案,并在签订协议时予以约定;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作为农用地转用报批必备要件;负责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审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工作。

      (四)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审查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监管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按规定需由县财政保障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资金和工作经费。

      (六)其他县直部门,省、市驻永机构及企业: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作为业主单位的建设占用耕地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程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设计施工。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占用一般耕地面积5亩以上的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要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设计规范》(DB35/T1762-2018)进行设计,确定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类型、剥离范围、剥离厚度等,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耕作层土壤剥离厚度根据土壤肥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在20-30cm为宜,土壤稀缺的区域可剥离犁底层和心土层。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别剥离、运输、存储。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不得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2.占用一般耕地面积5亩以下的,执行简易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耕作层剥离方案并附项目及存储点红线图,方案需明确项目位置、占用耕地情况(如地类、面积、等别)、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存储点位置(其中宅基地等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亩的,可由项目业主自剥自用)等。

      (二)做好耕作层土壤的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立即利用时,应运输至存储点暂时存放。各乡镇要配合建设用地单位等做好存储点的选择、布局,一般应在交通便利、无污染、排水条件好的地方,尽量选择裸地、空闲地或已获批建设用地的储备地块,并征得土地相关权利人同意后设置,鼓励以租赁等其他方式使用储存点,存储点要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安全,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不同类别耕作层土壤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记,建立台账管理存储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利用完毕。

      (三)科学实施耕作层土壤再利用。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非永久基本农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土地平整、农田提升改造等各类补充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生态修复、临时用地复垦等。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乡镇政府安排使用,其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可编制耕作层土壤利用方案,明确具体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备案,以便协调安排。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方案。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要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分别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利用方案或合并编制剥离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剥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剥离工程量、存储点或利用点选择、剥离与存储水土保持措施、运输距离、利用工程量、剥离或利用工程预算、资金来源、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二)方案审查。剥离利用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剥离范围、剥离厚度、存储或利用、水土保持防护、运输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项目等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的,利用方案含在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可不再单独组织编制和报审利用方案。

      (三)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剥离方案审查通过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需变更方案的,按原程序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查。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运输至指定的存储点或利用点,由存储点管理单位或耕作层土壤利用单位出具耕作层土壤签收证明。

      (四)实施耕作层土壤利用。利用方案中已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暂时没有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的,可先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采取存储措施,待明确耕作层土壤利用项目后,按照程序实施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跨县(市、区)利用。

      (五)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完成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利用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时应提交耕作层剥离、利用前后对比影像,红线图,工程量清单等材料,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按照审查通过的剥离利用方案进行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通过后,土地方可进行平整。

      五、加强实施监管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组织、指导和监管,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对有按规定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给予加分,反之则给予扣分。

      六、其他事项

      (一)严禁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的行为。

      (二)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永春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永政办〔2017〕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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