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41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0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5-12 15:15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已列入全省小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通过相关部门审查,计划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

      二、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正常蓄水位为543m(1985国家高程),总库容48.0万m3,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永春县坑仔口镇西坪村、玉西村,包括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为工程永久占地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实施新开荒、造地活动;严禁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树木。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在本通告发布后,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迁入人口、分立户籍、新增(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六、依法开展永春县坑仔口镇荷殊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永春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的居民应对实物调查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干扰、阻扰实物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坑仔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永春县荷殊水库工程征地红线图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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