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47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3〕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7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19 15: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强化林业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到位,推进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提升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高法〔2016〕23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需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执行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经县人民法院适用“裁执分离”裁定准予执行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不动产,以及补植复绿等涉及可代履行行为的强制执行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健、生态环境、文体旅、公路、供电、供水等部门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前,需事先函告执行标的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函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执行预案等材料;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裁执分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实施主体应当在裁定书裁定的期限内组织实施,执行结果应于实施完毕后15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县人民法院、县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执行结果。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10年,至2033年5月17日截止,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林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流程图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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