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3-00070
    • 备注/文号:永政办规〔2023〕1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5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8-28 16: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县委“全面提振精气神 奋勇争先展新貌”行动部署,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永春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主体发展壮大

      (一)对规上企业、规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原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励(以市级核定数为准);对泉州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永春完成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励。

      (三)支持我县高技术产业发展,对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新纳入高技术产业分类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快推进科研平台建设

      (五)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鼓励科研院所来永设立产业科研平台,按设立层级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深化产研合作,在高校设立校企(地)联合创新中心,按上级文件给予补助。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

      (八)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专家工作站,县财政分别给予75万元、40万元、1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学会服务站,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2.5万元补助。对经省、市科协认定的科技小院,给予省、市补助资金总额的50%配套补助。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举办各种形式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泉州市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参与的且活动规模达到20人以上并提前向县科技局报备的,可申请活动经费补助1-3万元,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财政局、人社局,科协

      三、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十)经认定的市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每个团队县财政按照市级给予支持工作经费的30%进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十一)激发我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动,对引进国内外重大关键技术成果在我县落地转化,入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并验收通过后,县财政按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

      (十二)对获得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给予承担该项目的科技特派员1万元、0.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三)对企业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在落实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县级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十四)对促成且经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五)对获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在落实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科研活动购买高校、科技创新平台等机构科技服务的费用,在享受省、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20%再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五、推动科研项目核心攻关

      (十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县财政给予奖励5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揭榜挂帅”项目,在落实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上级补助金额的30%进行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支持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活动,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择优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经立项每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各类科技博览会、科技成果推介会等,对于参展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围绕我县产业、社会事业、行业创新发展需求,每年安排立项一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香瓷醋”有根产业、“轻工纺织、机械制造、食品饮料”传统产业以及“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等产业核心攻关,支持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等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开展异地研发

      (二十一)支持异地研发中心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对异地研发中心经备案的技术成果在永春转化落地的,在落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县级承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对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创新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永春母公司,享受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七、其他事项

      (二十三)除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四)各类创新平台以首次认定通过给予奖励,年度动态管理审核和重新确认不再奖励。

      (二十五)凡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单位),不予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二十六)本措施由永春县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二十七)本措施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