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20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永政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6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1-26 1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永春县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

      为大力引办、培育和壮大工业企业,推动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助推新型工业化建设,实现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实施设备直补机制

      在项目建设期内实施1000万元以上(不含增值税)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购置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按项目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投资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实施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生产性设备(含软件、技术)购置的特别重大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可另行分级分档奖励,并叠加享受省市级技改补助。(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实行企业增效贡献奖励

      按工业企业成长度和发展水平状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分级分档进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工业设计、产品研发、市场开拓等用途。(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实行营收首超奖励

      对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和30亿元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每晋升一个等级按补差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鼓励搭建科研平台

      鼓励工业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产业园区平台共同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鼓励加强技术攻关

      推动工业企业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新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属于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支持提升质量标准

      对新获得国家和省级质量标杆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七、鼓励争创民企强企

      1.对入选当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福建省民营企业100强”“泉州市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工业企业当年度入选国家、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的,分梯队进行出行保障支持,1-20名企业当年度可享受100人次晋江机场VIP通道服务,21-50名企业当年度可享受50人次晋江机场VIP通道服务,51名之后的企业当年度可享受20人次晋江机场VIP通道服务,费用由县财政列支(费用月结)。(牵头单位: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工业企业当年度入选国家、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的,主要负责人及高管(限5名)当年度可免门票进入我县国有A级景区。(牵头单位:县文体旅游局)

      4.工业企业当年度入选国家、省、市级“民营企业百强”的,且参加我县基本医保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度(名单公布后1个自然年,下同)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还需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支,目录外医疗费用按75%报支(其中门诊年度内实际报销累计不超过8000元)。所有入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年度可参照县直公务员标准享受健康体检。医疗保障支持待遇和健康体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委托医保部门经办和管理。(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八、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1. 符合《关于印发<永春县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政策支持规定>的通知》(永委人才〔2022〕1号)中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每年可申请认定第六、七层次人才各1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

      2.就职于我县工业企业,且确认为我县高层次人才的,以税前年薪(含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不含期权、股权和分红奖励、科研成果转化等)超过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部分作为奖励基数,对超出部分进行分级分档奖励。该项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由县人社局收集、审核、汇总。所需经费从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积极妥善解决就职于工业企业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就医、子女教育问题。(牵头单位:县卫健局、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

      九、鼓励对接协作配套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协作配套、产能对接,对获得市级产业集群协作配套资格的企业,县财政按上一年度在县域内新增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的不高于0.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支持产业绿色转型

      对新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工业企业(园区),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工业企业(园区),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实施。

      (二)本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奖励,不能重复享受。符合“一企一策”的,按照“一企一策”执行,不再享受该政策。

      (三)第(四)至(十)条涉及荣誉认定类奖励,企业需在本措施正式施行后获得相关荣誉才可享受资金奖励。

      (四)本措施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前的期间,参照本文件执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政文〔20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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