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0-00066
    • 备注/文号:永政文〔2020〕10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04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产业招商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12-07 10:11

    永政文〔20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制定《永春县产业招商项目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124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产业招商项目管理意见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中央、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总体要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大招商招大商活动,建立有效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助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 

      二、项目管理 

      (一)招商对象 

      招商引资项目指引进投资主体在我县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畴的本地企业扩大再生产工业项目以及县招商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策划阶段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策划符合产业规划和永春实际情况的重点招商项目,入库管理。 

      责任单位:产业链招商专班,招商责任单位 

      (三)推介考察阶段 

      1.招商推介。利用各种招商引资平台,主动走出去,宣传永春,推介永春重点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产业链招商专班,招商责任单位 

      2.对接洽谈。实施招商引资项目专人对接、领导挂钩联系工作机制,无缝对接,提高对接时效。 

      责任单位:产业链招商专班,招商责任单位 

      3.项目预审。项目联合预审工作由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参加。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预审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对项目初步选址意向进行筛查,并对林地、农田、水利、交通、环保、工业规划、旅游规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提出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交运局、生态环境局、文体旅游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水土办、招商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拟落户乡镇 

      4.项目考察。项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由招商单位提出申请,报请分管领导同意,经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投资商资信程度、经营实绩、财务状况、投资实力及产业状况。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相关职能部门,招商单位 

      5.会议研究。招商工作协调组召开招商联席会议,对项目充分认证、审议,决定是否同意引进。 

      责任单位:招商工作协调组成员单位 

      (四)项目签约阶段 

      1.协议谈判。招商工作协调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与拟引进招商项目投资方磋商、谈判项目合作条款,共同商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建成时间、预期经济效益、建设内容、违约责任及项目终止条件等内容,形成项目投资协议。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招商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及与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 

      2.项目签约。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签约,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签约,2亿元以下项目由引办单位签约。 

      责任单位:招商责任单位 

      (五)项目落地阶段 

      1.用地收储。相关部门按协议约定和项目有关会议纪要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用地安征迁、土地报批等用地收储工作。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项目推进办、项目所在地乡镇 

      2.土地出让。及时启动项目用地供地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程序进行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前期服务。投资企业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招商单位提供保姆式服务,专人帮办、代办项目立项、环评、水保以及建设审批等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承诺时限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招商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 

      (六)项目建设阶段 

      招商项目按协议要求,倒排工期,按时序推进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推进办负责项目建设督促推进;招商单位派专人跟踪服务,协助项目业主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管和服务;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依法查处,保障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项目推进办、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七)项目生产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投入生产经营。招商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进行日常监管,并协调解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指导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工作,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招商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 

      (八)合同管理阶段 

      1.合同履约。招商办牵头组织对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核查;自然资源局对摘牌后项目用地开竣工时间、用地规划、工程规划及执行情况、土地性质变更及是否闲置等情况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乡镇对落地在园区内的项目建设是否按照园区规划、工程规划、约定转让年限等情况进行核查;发改局、工信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对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合同约定,核实企业的纳税情况;市场监管局对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股东变更等情况进行监管。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中心 

      2.项目奖励。核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及企业履约情况后,按照我县产业扶持政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兑现奖励。 

      责任单位:工信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促进中心 

      3.监督管理。未按合同履约的项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对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4.项目终止。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参与土地竞拍的,未能竞得土地的,项目予以终止。未按期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并终止项目;项目生产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问题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予以终止项目;私自变更土地性质或擅自变更股东等行为的,项目予以终止。项目终止的,除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外,市场监管局依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其营业执照,自然资源局收回其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工信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5.项目退出。因产业规划调整的、项目履约后企业投资方向改变的、投资经营持续亏损的,经企业申请,项目予以退出。申请退出的企业,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清算工作,并把清算结果报所在乡镇和人社局核查。税务局要做好涉税清算工作。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成立项目小组,对招商项目实施保姆式服务。引办乡镇的县挂钩领导或者引办单位的县分管领导为县挂钩联系领导,项目落地中各个阶段的第一个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实施一名领导、一班人马、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推进项目落实落地。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加强对招商项目进行跟踪、服务、督查、监管,对存在项目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永春县产业招商项目管理流程图 

          2. 永春县产业链招商专班表 

          3. 永春县产业招商服务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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