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2-0006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50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19
永政办〔2022〕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我县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大保护”格局,助力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运用推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运用推广,强化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知识产权保护,县政府决定建立永春县农产品IP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我县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实施的监管;协调解决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侵权纠纷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王卫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郭景良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赵文彪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余爱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乐剑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林荣川 县工信商务局副局长
陈春晖 县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林建剧 县公安局副局长
涂劲松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杜镇金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黄映炜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联度会议下设办公室、宣传组和案件处置组。
(一)办公室
办公室挂靠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同时作为各单位联络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余爱民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 员:陈志成 县融媒体中心干部
王祺昊 县工信商务局干部
刘大船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
康建兴 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林夏瑜 县旅游发展中心干部
吴默骥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股长
张朝明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
林晓言 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法官
邱双洁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二)宣传组
负责研究制度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宣传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宣传活动,挖掘先进典型事迹,撰写经验总结材料等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黄映炜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成 员:康庆平 县网络舆情中心主任
陈志成 县融媒体中心干部
王祺昊 县工信商务局干部
康建兴 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颜菁晶 县市场监管局干部
(三)案件处置组
负责本县域内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版权等)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异地维权打假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潘春永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张朝明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
郑泽明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
林毓群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干部
刘大船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
罗宝珍 县文体旅游局干部
林晓言 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四级法官
邱双洁 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二)联席会议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召集人决定。
(三)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报县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联席会议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重大事项,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并向召集人和副召集人报告;视情建议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并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负责办理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五)联席会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动态信息和案件查处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永春县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订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二)办案组在处理侵权线索时,属本行政区域内的线索,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在1个月内办结案件;属异地侵权的线索,需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案发地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在15日内协调开展异地维权打假工作。
(三)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地理标志和农产品IP保护。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0595-23872315),设置举报奖励金池,对提供真实准确侵权线索的,按罚没款金额奖励1%-5%不等,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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