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3-00007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3〕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永春县家用电器厂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1-19 11:35

    永政办〔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永春县家用电器厂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永春县家用电器厂职工安置方案

      福建省永春县家用电器厂(下称“家电厂”)于1998年6月报原永春县第二轻工业总会批准同意关停。为妥善解决家电厂职工安置久悬未决问题,2021年3月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家电厂的土地及房屋进行收储,收储补偿款用于安置职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家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安置日期

      1998年6月8日。

      二、安置对象

      (一)在职职工:1998年6月8日的家电厂编制内职工及原永春县劳动局(或原永春县二轻局)批准招收的计划内用工及合同工。

      (二)退休职工:1998年6月8日前退休的家电厂编制内职工。

      (三)遗属抚恤对象:1998年6月8日前已死亡的职工,以及退休职工死亡后,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人员。

      三、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全部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集体企业职工身份。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安置手续后,可以到其他单位就业,也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三)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社区管理。

      (四)遗属救济金采取一次性预留的办法,可按月发放或一次性领取,由县城联社代为管理发放,专款专用。

      (五)根据本方案安置标准计算,家电厂可安置资金不足,所有安置对象按每人应安置补偿金占家电厂应安置资金总额比例进行分配安置。

      (六)安置后,所有职工的户口关系原则上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及买断国有身份职工户籍安置问题的通知》(永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家电厂的文书资料、财务资料和职工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整档、统一管理。

      四、安置标准

      (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公布的2020年度永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作为安置标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职职工的工作年限按自参加工作之日至1998年6月8日计算;1998年6月8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遗属救济金:根据规定符合条件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发放的对象给予发放一性次遗属救济金。2020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按其死亡时当年度永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20年12月31日后死亡的按2020年永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农业人口40%,非农业人口45%。供养对象为父、母、配偶等老年人的按10年提留,供养对象为子女、弟妹等未成年人的按规定实际可领取月数提留,丧失劳动能力的按10年提留。

      五、历史问题的处理

      因关停时各种社会保障未实施等原因,且未能及时安置,遗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补偿:

      (一)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闽劳发〔1996〕138号)1998年1月1日组织实施,根据文件精神,国有企业职工之前的工龄视同已缴,而集体企业职工则需进行补缴,但家电厂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未给所属职工办理补缴。参照历年永春县同类城联社集体企业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数,及单位应承担基数的18%比例计算(见附件4《各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计算标准表》),一次性给予在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202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至退休年龄届满当月,在202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自参加工作当月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规定,永春县在1999年底组织实施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家电厂部分职工已自行出资按缴费基数和比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金。参照永春县同类城联社集体企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数,及单位应承担的基数7.5%的比例计算(见附件5《各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计算标准表》),一次性给予在职、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2009年6月30日前已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2006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补缴标准补偿10年;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2011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补缴标准补偿10年;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计至达到退休年度止,如补偿年限不足10年,对照附表2按退休年度次年补偿金补缴标准补足至10年;至202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补偿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一次性档案管理服务费

      县档案馆档案服务费13000元。

      七、职工安置资金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收储的家电厂土地所有权及其附属建筑的补偿款,经清算后剩余资金,作为职工安置资金来源。

      附件:

      1.永春县家用电器厂职工安置补偿金测算汇总表

      2.永春县家用电器厂职工安置补偿金情况表

      3.遗属救济金情况表

      4.各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计算标准表

      5.各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计算标准表

      6.职工经济补偿金计算表

      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计算表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计算表

      9.留守人员补偿金情况表

      10.主要依据(略)

        附件1-10.doc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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