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3-00008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3〕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木竹家具厂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1-19 14:57

    永政办〔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木竹家具厂职工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8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木竹家具厂职工安置方案

      永春木竹家具厂(下称“家具厂”)因经营不善,1999年5月经原永春县第二轻工业总会批准实施关停。为稳妥安置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11月县政府研究同意收储家具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收储补偿款用于安置家具厂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家具厂实际情况,同时经家具厂职工大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安置日期

      1999年5月14日。

      二、安置对象

      (一)在职职工:1999年5月14日家具厂职工名册及职工档案记载的编制内职工及原永春县劳动局(含原永春县二轻局)批准招收的计划内用工及合同工。

      (二)退休职工:1999年5月14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编制内职工。

      (三)遗属抚恤对象:1999年5月14日前已死亡的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人员。

      三、安置办法:

      (一)在职职工全部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保留集体企业职工身份。

      (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安置手续后,可以到其他单位就业,也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三)退休职工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社区管理。

      (四)遗属救济金采取一次性领取的办法。

      (五)安置后,所有职工的户口关系原则上按《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及买断国有身份职工户籍安置问题的通知》(永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党员的组织关系随户口迁移。

      (七)家具厂1993 年3 月发生火灾,相关文书资料、财务资料被烧毁,家具厂现剩余档案全部移交县档案馆整档、统一管理。

      四、安置标准

      (一)退休职工:1999年5月14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给予发放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以及其死亡后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一次性遗属救济金,合计每人伍仟元整。

      (二)遗属抚恤对象:1999年5月14日前已死亡的职工,根据规定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发放的对象,给予发放一次性遗属救济金每人伍仟元整。

      (三)在职职工:截止至1999年5月14日的在职职工,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补偿金以及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家具厂安置总资金扣除退休职工补偿金、遗属抚恤对象补偿金、应偿还的债务以及企业清算期间所发生费用后的余额,除以符合规定可享受安置的在职职工人数,得出的平均金额即为每人可获补偿总金额。

      五、一次性档案管理服务费

      县档案馆档案服务费2000元。

      六、职工安置资金来源

      以县自然资源局收储的家具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以及家具厂清算后剩余资金,作为职工安置资金来源。

      附件:

      1.永春木竹家具厂退休职工安置补偿金情况表

      2.永春木竹家具厂遗属救济金情况表

      3.永春木竹家具厂在职职工花名册

      4.主要依据(略)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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