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3000-2024-00048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4〕3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1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县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3 18: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永有关单位:

      《永春县县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县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强化永春县县域河湖水质监控管理力度,进一步督促乡镇河湖长履职尽责,深化基层河湖长制以水质为导向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优化县域河湖水环境质量,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23〕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保护优化河湖水质水环境的工作部署,立足县域实际,通过持续开展区域河湖重点责任断面水质检测,根据水质变化数据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以此实行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进一步倒逼深化基层河长制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县域河湖水质稳定向好,推动县域水环境不断得以优化,为永春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范围及方式

      1.工作范围:上级重点监控断面、乡镇交接断面(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2.工作方式:以河湖水质变化情况和数据为导向,设置关键断面,通过开展断面水质定期检测、不定期抽检、暗访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通报反馈问题,及时督促乡镇级责任河长(副河长)组织整改,强化跟踪指导及监督问效,直至整改到位。

      永春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县域河湖水质监测工作,将监测的数据共享、通报给永春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并对县域水质开展综合评价。永春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涉水职能部门及各乡镇按职责分工做好河湖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断面设置

      1.上级重点监控断面。《泉州市区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中的《市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清单》、《市级区域水质综合评价断面清单》涉及我县的河湖断面(扣除其中县域河流边界中我县处于下游的断面,详见附件1)。

      2.乡镇责任边界断面。原则上设置在干支流乡镇交接边界处,在不影响责任边界断面水质评价结果的情况下,考虑水质采样便利性,根据实际情况在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设置边界断面;存在多个协同污染影响的河段,责任边界断面设置在可分清河段污染主体责任的责任边界处或者责任边界处上游或下游附近。

      经县、乡(镇)两级确认,全县共设置乡镇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28个,覆盖跨乡镇河湖责任边界(详见附件2)。

      (二)断面调整

      上述乡镇河流边界断面经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再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或者取消的,每年10月底前,由镇级人民政府向县河长办提出申请;县河长办复核后,提出是否予以调整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上述上级重点监控断面根据上级年度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上述县域重点小流域断面根据上年度水质变化(上升或下降)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县河长办每年集中调整一次,于12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河湖水质监测评价断面清单。

      (三)断面监测

      1.监测方式及频次

      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河湖责任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采用人工监测的方式,县河长办对水质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断面水质监测的频率原则上为每月至少监测1次。根据工作需要,对水质类别不能稳定达标的断面加密监测,调整监测频率。

      2.监测指标

      断面水质监测评价指标为pH值、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等5项,根据上级调整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3.监测资金

      水质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通报预警,溯源整治

      县河长办建立通报预警制度,将每月监测成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县级河长及永春生态环境局等河长办成员单位,对水质下降断面的属地乡镇进行预警提醒,明确整治要求及时限,督促相应乡镇河湖长和所在乡镇及时组织溯源整治。

      接到预警提醒,相关乡镇河湖长和所在乡镇应第一时间启动污染源溯源排查,对辖区内河道干支流入河排水口和关键断面进行排查及水质检测,找出可能影响水质的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污染源,形成科学、精细的“问题清单”,针对问题及时予以整治,确保水质问题在整改期限内得以向好提升。

      (二)跟踪反馈,闭环管理

      县河长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水质下降断面的属地乡镇及责任河湖长(副河湖长)做好跟踪指导工作,及时了解其整治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整治成效;属地乡镇应按照溯源“问题清单”,逐项定措施、明责任、设时限,让各项整治工作到岗到位、责任到人;县级河长、河长办根据问题清单及乡镇反馈的整治情况及效果给予“问题销号”或“继续督办”,形成一条链闭环管理,直至断面水质问题解除,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联合会商,科学研判

      各乡镇也要建立会商研讨制度,乡镇河长、各相关副河长、河长办会同各分管领导,针对水质类别下降的断面,立足问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查找问题原因;对问题比较复杂的,各乡镇应及时上报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及时组织永春生态环境局等县河长办成员单位联合进行技术会商和研判,同时派员协助属地乡镇进行联合排查溯源,必要时提请相关县级河长研究,确保找出关键点,厘清责任,切中要害,有效治理。

      (四)紧密监督,问责问效

      1.对水质类别连续2个月下降或同一超标类别(超出三类)水质数据下降明显的,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等情况的,相关河湖的责任乡镇级副河长由县河长办联合县效能办进行约谈,并通报县级河湖长。

      2.对同一断面被约谈后,相关问题在整改期限内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责任乡镇级副河长,由县河长办联合县效能办进行第2次约谈,同时提请县级河湖长对镇级河长进行约谈,并通报县级总河湖长。

      3.对同一断面连续2次被约谈,相关问题在第2个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河长办提出问责建议,报县级河湖长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4.对以上断面水质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永春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乡镇反映或县河长办通报后,应及时立足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现场勘查及执法等工作,因责任部门单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导致问题长期无法解决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约谈等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县效能办按规定问责处理。

      (五)汇总整合,综合评价

      1.汇总整合

      通过持续开展断面水质监测,对监测数据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综合评价,为县域河湖流域水质阶段性治理提升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确保河湖污染治理精准施策;同时,及时将各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录入县水质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乡镇在整治提升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共享,形成县域关键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库,提高对县域河湖水质变化研判的科学性,有效管控河湖水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见效。

      2.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责任断面年均水质类别变化情况、责任断面监测因子变化情况、上级通报情况、河湖水污染事故情况等。

      (1)县河长办根据本方案制定《县域水质综合评价评分细则》,对各乡镇的区域水质评价进行细化标准、量化赋分。每季度对各乡镇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季度小评;每年1月份对各乡镇上一年度区域水质情况进行分析,开展年度综合评价。

      (2)县域水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行政河长履职尽责、治水护水成效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县域水质综合评价纳入县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县河长办对季度小评中排名后3位的乡镇下发督办通知,重点督促整改;对年度综合评价中排名后3位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在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中取消优秀等次资格。

      (4)县河长办根据年度评价情况,评选出水质提升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和下降最明显的3个水质评价断面,并在县融媒体平台上进行宣传、曝光。对提升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所在河湖在河湖管护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对水质下降明显的水质评价断面进行重点督办。

      (5)县河长办根据年度评价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河湖水质目标,指导各乡镇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河湖水质提升目标。

      附件:1.上级重点监控断面清单

                  2.乡镇责任边界断面清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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