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800-2022-00085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6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08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12-12 16:19

    永政办〔2022〕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春县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加强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加强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维护我县生猪肉品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生猪肉品供应安全,加强部门协同协作,强力推进我县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保肉品质量安全、保肉品供应稳定”的总体要求,重点针对全县猪肉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监管,加大清理力度、整治不符合规划要求和标准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永春县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对联合执法工作进一步统一组织和协调。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联合执法日常工作。

      (二)采取集中打击和长效管理的整治办法。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严厉打击整治一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私宰窝点,各乡镇负责组织打击整治辖区内零星私宰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领导小组及各乡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工作职责

      县领导小组: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动物屠宰检疫;负责查处违法屠宰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非洲猪瘟的疫病检测,病死(害)猪及其检疫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规范定点屠宰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内业资料整理归档;引导定点屠宰企业改造升级,提升肉品品质。定期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治或立案查处,涉嫌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查处屠宰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经定点屠宰的肉品经营户以及私设屠宰窝点,打击经营、加工病死猪等涉嫌刑事责任移送案件的侦办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所有涉及使用猪肉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集中市场开办者、生猪产品经营企业等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等制度,加强生猪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取缔城区销售肉类及其制品的流动摊贩,同时配合各乡镇对私屠滥宰场所涉嫌违章搭建拆除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推动全县牲畜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设点布面,形成以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的产业布局。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道路行驶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查备验票”,对无法提供完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运载车辆及未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及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置。

      县融媒体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大对查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农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各乡镇辖区内一经发现存在私屠滥宰行为,应立即组织县直驻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引导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到新建蓬壶牲畜屠宰加工厂或县城区定点屠宰场进行定点屠宰。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12月)

      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加大宣传,坚持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结合,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互补,努力营造浓厚的屠宰整治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增强防范意识。

      (二)联合执法阶段(2023年1月—3月)

      1.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牲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辖区内一经发现存在私屠滥宰行为,应立即组织县直驻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取缔,必要时可报县领导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县直各单位要各司其职与多方联动达成协同作战的共识,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和重要违法行为加强巡查,确保私屠滥宰整治行动长治久效。

      3.联合执法行动中,各乡镇、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要积极协助参与,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组织跟踪报道。

      4.设立举报热线。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和防止私屠滥宰“回溯”,县级、乡镇要设立举报热线,对于私屠滥宰经核查属实的,立即处置(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热线:12316)。

      (三)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5月起)

      1.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组建日常巡查队伍,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私屠滥宰情况,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治或立案查处,涉嫌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建立联动机制。各乡镇辖区内一经发现存在私屠滥宰行为,应立即组织县直驻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必要时可报县领导小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完善联合执法体系。县直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完善联合执法体系,制定打击私屠滥宰工作机制,做到联合执法工作达成协同作战的共识,确保私屠滥宰整治行动长治久效。

      五、工作要求

      (一)履职到位,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组织日常巡查,第一时间掌握辖区内私屠滥宰情况,及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查处,及早及快打压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联合执法行动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统一安排人员和车辆,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要积极协助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司其职与多方联动相结合、集中执法与日常监管乡集合的生猪屠宰行业监管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加强全过程跟踪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融媒体中心要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大对查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同时大力宣传屠宰加工产品质量好、保证放心肉供应的定点屠宰场(点),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人民群众健康消费,增强防范意识。

      附件:永春县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永春县生猪屠宰行业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伯祥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文彪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叶润华  县政府办副主任

              杨乐剑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叶励光  永春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潘朝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苏荣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总监

              许立志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林荣川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陈文岚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苏福彬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

              张文友  一都镇政府副镇长

              王铭伟  横口乡政府副乡长

              叶云清  下洋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林小敏  坑仔口镇政府副镇长

              康少明  玉斗镇党委副书记

              陈春荣  桂洋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颜惠玲  锦斗镇政府副镇长

              颜成裕  呈祥乡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张文校  苏坑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陈  升  蓬壶镇政府副镇长

              张一强  达埔镇党委组织委员

              康文地  介福乡党委秘书、统战委员

              吴文得  吾峰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叶国强  石鼓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林兴斌  五里街镇政府副镇长

              陈爱珍  桃城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李晓鹏  东平镇政府科技副镇长(挂职)

              王进铭  东关镇党委副书记

              陈建华  岵山镇政府副镇长

              康承平  仙夹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华山  湖洋镇政府副镇长

              余一萍  外山乡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主  任:杨乐剑(兼)

      副主任:康建兴

      成  员:李进春  郑丹萍  郑伟淮

      县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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