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1-00014
    • 备注/文号:永财行〔2021〕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6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财政局 时间:2021-08-31 10:00

      永财行〔2021〕4号

    县直各部门:

      针对《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永财行〔2015〕45号)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参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永春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二)

      一、如何理解《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三条中所指的常驻地?

      答:《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常驻地是指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岵山镇、东平镇,在此区域内执行公务不得报销差旅费。

      二、午休房费用能否报销?标准多少?

      答:到常驻地以外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或当天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的,或因工作需要延迟退房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或延迟退房,房费按照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且应当提供退房时间在中午12时以后的证明(如公务卡、银行卡刷卡时间记录等)以及出差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县直机关统一安排伙食的,是否报销伙食补助费?

      答:因专项工作或活动的需要,伙食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或因共同任务伙食由其他县直机关统一安排的,出差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四、外借(聘)人员、到县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外借(聘)人员、到县直机关交流学习或挂职锻炼人员,在县直机关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该单位在职干部执行,费用由所在县直机关承担(除合同规定由其自行承担外)。

      五、被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被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抽调协助开展专项工作的,凭中央有关部(委、局)、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公函,往返两地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其中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的每两个月报销不超过1次,省直有关厅局、市直有关单位抽调的每月报销不超过两次,一往一返计1次。抽调工作期间,食宿费原则上由抽调单位负责,确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所在单位在县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省直有关厅局抽调的按每人每天80元、市直有关单位抽调的按每人每天5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六、组织部门安排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是否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答:组织部门安排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挂职锻炼的,包括对口支援、驻村任职、驻村蹲点、科技服务团等,应严格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不执行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七、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县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如何报销?

      答:农民代表、城市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参加县直群团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执委会等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可由县直群团组织承担。如果代表所在地群团组织统一组织参加的,由组织单位承担。

      其他代表参加县直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往返交通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县直群团组织承担。

      以上代表参加中央、省、市群团组织上述履职活动,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报销往返交通费的,由县直群团组织承担。

      上述代表不能在县直群团组织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县直群团组织是指县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社科联、计生协、文联、侨联、台联、残联、贸促会、红十字会、金门同胞联谊会、工商联、关工委、老促会、老体协等。

      八、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相关费用如何报销?

      答:县直机关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授课、评审、论证、咨询及担任专家、考官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讲课费、评审费、劳务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工作人员回原单位后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九、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答: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因私停留、绕道期间食宿费由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不得安排明显以旅游为目的差旅活动。

      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后,出差人员差旅费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的规定,处级和其他职级的公务员,差旅费仍按《永春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其余人员”标准执行。

      十一、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或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如何执行差旅费标准?

      答:经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聘请离退休人员协助专项工作的,其差旅费用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离退休人员担任师资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标准执行,并由邀请单位承担。

      十二、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新规出台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补助如何与新规相衔接?

      答: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两餐(午餐、晚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其中,往返当天由举办单位免费提供车辆接站或送站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支部书记或委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由省委、市委老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十三、因工作需要参加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按照规定,中央机关、省直机关、市直机关和县直机关举办的会议、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加人员收取。

      如果会议、培训举办单位要求参加人员承担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应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事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严格控制人数。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照会议培训通知要求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中,举办单位没有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可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内凭据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十二点执行。

      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举办的主体班培训,异地教学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食宿费等)按相关培训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凭据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第十二点执行。

      十四、因公出国(境)差旅活动,在国(境)内中转住宿的,如何报销差旅费?

      答:因公出国(境)差旅活动,在国(境)内中转需要住宿的,国(境)内城市间交通费(联程票无法分割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商品和服务支出—差旅费”。其中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计发天数不得与因公出国(境)发生的伙食费、公杂费重复计算。

      十五、如何做好公务出差人员用餐服务保障工作?

      答:各单位应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差旅伙食费标准,积极协助做好出差人员的用餐服务保障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活动所在单位有内部食堂的,可安排出差人员在单位食堂按照规定标准用餐。在接待宾馆(酒店)安排用餐的,要与相应的接待宾馆(酒店)沟通,协调接待宾馆(酒店)按照出差人员现行日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提供工作餐,若宾馆(酒店)有免费提供早餐的,午餐或晚餐分别按现行日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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