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1-00074
- 备注/文号:永发改〔2021〕6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08
永发改〔2021〕6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255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下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馆、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六)道路停车泊位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执行分区域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需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停车场除外。
三、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四、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
(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间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外)按有关政策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
五、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一律不得收费。
六、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水平、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据划定的城市各类功能区,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差别化收费原则,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在经营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免费停车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实行阳光收费,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七、停车场经营者要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自主定价的,要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八、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的合法发票。不提供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也可向税务部门举报,由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
九、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本规定由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永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永价[2017]29号)即行废止。
附件:永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城市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永春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路内公共停车泊位
有专职保安或管理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计时收费等配套设施的停车泊位。
(一)小型车辆
7:30-21:30收费,其余时间免费。
计时收费:停放前30分钟(含)免收,停放超过30分钟每辆次2元,超过30分钟后每15分钟加收0.50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同一辆车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
(二)中大型车辆
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
二、路外公共停车场
有专职保安或管理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完善,具备计时收费等配套设施的停车场。
(一)小型车辆
(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其余时段收费标准按第(3)项规定执行。
(2)仓满体育场、留安山公园等重要体育场所和公园,免费停车时间为2小时(含),超过2小时3元/辆。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l小时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算。
﹙3﹚除上述地点以外的路外停车,免费停车时间为1小时(含),超过1小时2元/辆, 超过1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l小时计,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算。
(二)中、大型车辆
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停车位个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收费。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上述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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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