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4-0101-2021-00002
    • 发布机构:工信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31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来源:工信商务局 时间:2021-05-31 10:49

    第一章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是永春县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职能,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本县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2.投诉人反映本县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反映会员提出的本县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二)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595-23876256 

      传真:0595-23882077 

      投诉联系邮箱:23876256@163.com 

      纸件投诉材料邮寄地址:泉州市永春县工信商务局(邮编362600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三)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后的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投诉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十)不属于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时限 

      (二)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期限 

      、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二)投诉人义务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一)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进行结案登记。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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