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20-1000-2021-00031
- 备注/文号:永教计〔2021〕2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0
永教计〔2021〕28号
各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局机关各股室: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单位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优化预算编制,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意见》(闽教财〔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法。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教育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教育系统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意见》(闽教财〔2020〕58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春县教育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县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方法,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绩效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机制。
第五条 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系统。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
(二)科学规范。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三)公正透明。绩效管理坚持真实、客观、公平、公正,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预算单位要将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围绕单位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树立业务和财务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的绩效管理理念,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管理效能、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衡量整体预算绩效。
第八条 预算单位将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政策、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和项目预算绩效。各预算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政策和项目,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应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教育局相关股室负责对所管理的政策、项目牵头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
(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用以考量业绩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包含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衡量预算产出、预算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本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负责。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单位中期财政规划、职责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使用各类资金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将总体目标分解为措施任务,细化为具体的预算项目,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等方面,设定符合部门单位业务特点、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等,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目标设置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按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项目跟踪、数据抽查、系统监测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六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动态掌握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各预算单位原则上每年开展1-6月、1-9月绩效监控。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与绩效目标实现高度关联的资金预算和支出、项目实施进程、目标实现程度等动态情况。各预算单位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掌握绩效目标进展、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要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设定与报批。
第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县财政、县审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对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限时整改,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结束或者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评价、项目支出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评价。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的涉及民生项目、县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支出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对财政支出采取绩效自评、重点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
(五)根据评价项目特点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县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文件。主要包括基本概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县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方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业务资料和绩效评价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教育局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六章 绩效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结果运用是指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绩效信息,通过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信息公开、结果报告、激励约束等方式发挥作用,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予以消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三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预算支出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或规定的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育系统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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