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3-00016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3〕12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9
    关于发放2023年2月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保障金的通知
    时间:2023-02-14 10:58

    永民保〔202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要求,为了规范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金社会性发放,提高保障金发放时效性,方便扶贫资金(惠民)在线系统监管,2020年11月起,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保障金每月由乡镇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通过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在线发放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或委托账户)集中供养于县安康医院的特困人员由乡镇申请委托拨付至安康医院账户。现将2023年2月份保障金核发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标准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文件精神,2022城乡低保每人每月保障标准815元,实行差额补助。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589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06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81元,全自理集中供养人每月272元;半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453元,半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679元;全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5元,全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358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2月份保障金核发情况 

      经乡镇动态核查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汇总,2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金核发情况为: 

      1、低保147户、205人,保障金113090(详见附件1); 

      2、农村低保4557户、7880人,保障金4338913(详见附件2); 

      3、城乡特困对象617户、622人,保障金1031073;其中:拨付县安康医院105人、309435元,直接拨付保障对象517人、721638元(详见附件3); 

      综上,共需发放城市低保金113090元,农村低保金4338913元,特困人员保障金1031073元(其中:发放至县安康医院309435元,直接拨付保障对象721638元)。 

      三、其他事项 

      1、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的收款账号由乡镇收集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后,并将纸质、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请各乡镇每月及时配合做好保障对象信息错误反馈及账号失效变动更新工作,以便及时精准社会化发放保障金。 

      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患精神病集中供养于县安康医院的特困人员,由乡镇申请委托直接拨付安康医院账户。 

      3、请各乡镇跟踪保障金到位情况,及时收集保障对象反馈情况,并及时反馈县民政局,以便畅通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 

        

      附件:1.永春县2023年2月份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表 

      2.春县2023年2月份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表 

      3.永春县 2023年 2月份特困人员保障金发放情况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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