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0200-2024-00017
    • 备注/文号:永民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04
    永春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19 08:47

    各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县福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细化收养评估内容、流程,提升收养评估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收养申请人及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择优收养评估的原则

      (一)原则的界定依据

      在《福建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中《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上述《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简称基础指标)为本文件的附件1,《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为本文件的附件2。

      (二)择优评估的程序和评分权重

      同一被收养人在收养评估阶段中,收养申请人超过(含)2名时,启动补充指标开展择优评估,在择优评估中,基础指标总分100分,按70%占比计分,补充指标总分30分,两项相加合计总分100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申请人。特别提醒:收养申请人在未加权70%占比计分之前,其基础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判定为不具备收养条件。

      二、规范融合期特殊情形

      (一)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预备役)或失独家庭、被收养人寄养家庭的,作为第一顺序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非第一顺序类别的收养申请人,按以下顺序:有完整家庭且无子女的优先单身家庭、无子女的优先有子女、行政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职员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同等评估分值条件下,最先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的申请人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二)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如被收养人年满8周岁以上,应当征得其同意。如被收养人不同意,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三)融合期内被收养人或收养申请人提出终止收养程序的,或出现民政部门应终止收养程序的情形时,在收养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且得分合格的收养申请人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收养申请人进行融合。

      三、其他

      (一)本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永春县民政局负责。

      (二)本文件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试行两年,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止。

      附件:1.收养申请人评估指标

          2.收养申请人评估补充指标

      永春县民政局

      2024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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