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5-1000-2023-00003
    • 备注/文号:永农发〔2023〕2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2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永春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3-02-28 09:22

    永农发〔2023〕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7号)文件精神,参照各乡镇2016年以来国定、省定脱贫户(不含脱贫不享受政策户)和监测对象户数比例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情况,将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140万元安排给你们(详见附件1),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财政监管码CZJG00100100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支持各乡镇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各乡镇应迅速将补助资金安排到户到项目中,并填写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申请表(附件4-1~4-3)留在乡镇整档备查,并以乡镇为单位填写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增收项目)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1~5-3)签字盖章于2023年3月30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电子文档发至ycfpb506@163.com。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等有关规定及任务清单(附件2)和绩效目标(附件3)要求,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各乡镇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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