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5-1000-2023-00006
- 备注/文号:永农发〔2023〕4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4
永农发〔2023〕4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7号)和《中共永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永春县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试点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委振兴办〔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项目)100万元安排给有关乡镇(详见附件1),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支出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预算科目,财政监管码CZJG00100100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发展庭院经济的各类经营主体,支持有条件的村依托庭院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庭院经济发展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抓好工作落实
本次资金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并倾斜支持监测对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各有关乡镇应迅速将补助资金安排到户到项目中,2023年4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有关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财农〔2021〕122号)等有关规定及任务清单(附件2)和绩效目标(附件3)要求,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要加强项目库建设,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要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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