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0-0101-2023-00032
    • 备注/文号:永人社〔2023〕7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6
    关于做好当前扶贫公益性岗位延续使用及新岗位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27 15:58

    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工作成果,助力推进我县乡村振兴,现就做好当前扶贫公益性岗位延续及新岗位开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公益性岗位延续工作

      2019年以来,我局根据《永春县人社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永人社〔2018〕48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35号)等文件规定,已分批次累计开发百余个扶贫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有就业意愿但确不方便外出就业的脱贫人员就地就近就业。今年7月以来,2020年签约的脱贫人员已因满三年陆续退出,暂停使用的岗位可更换人员继续延续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招聘。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报名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附件1)。   

      (二)拟用公示。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签订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四)当前岗位延续工作应在2024年1月上旬前完成。各用人单位统一在2024年1月10日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月份开始计发工资。

      二、新岗位开发工作

      除上述原有岗位外,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乡镇政府、村(社区)、派出所、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方案上报。各乡镇、村等用人单位要在2024年12月29日前将《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计划表》(附件2)纸质版盖章报送至县就业人才中心。

      (二)信息发布。经审核后,县就业人才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公告栏、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等平台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期间可同步开展招聘工作。

      (三)组织招聘。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报名人员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附件1)。   

      (四)拟用公示。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单位公示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合同。用人单位须与安置人员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六)新岗位开发招聘工作应在2024年1月中旬完成,各乡镇、村等用人单位要统一在2024年1月15日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1月开始计发工资。

      三、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在招聘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公示结果报县就业人才中心备案。

      (二)新招用人员必须为仍在享受扶贫政策的脱贫人员,请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前先行筛选。往期已聘用满三年的人员不再重复聘用。

      (三)上述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遵循“先发后补”原则,用人单位应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工资。使用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发放工资,或工资未及时按月发放的,后续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时我局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县就业人才中心,张伟坚,23872658;县人社局就业职建股,郑慧宏,18965501180。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求职登记表

      2.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计划表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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