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98-0101-2022-00005
- 备注/文号:永市监〔2022〕1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1
永市监〔2022〕11号
各股(室)、市场监管所、直属单位:
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泉市监〔2022〕80号),现就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情况、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局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主动适用,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二、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当事人有《清单》所列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于行政强制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甚至加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一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适用《清单》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清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省局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泉市监规〔2021〕4 号)与《清单》不一致的,以《清单》为准。
附件: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2年版)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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