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98-0101-2023-00004
    • 备注/文号:永市监〔2023〕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8
    关于开展评选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活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2-09 10:08

      永市监〔2023〕9号   

    各市场监管所、消委分会、个私协分会:   

      现将《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永春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方案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我县《关于在全县开展“全面提振精气神 奋勇争先展新貌”行动方案》,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中消协提出的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提振消费信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决定在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联合开展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评选活动。为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评选活动,增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诚信意识,树立诚信典型,推广诚信经验,营造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风尚,提振消费信心,全面促进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诚信文明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在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风尚,通过推出一批诚实守信的企业典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全面促进消费,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诚信单位”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诚信单位”的审查和评定工作。县“诚信单位”评选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 

      三、评选对象 

      凡永春县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满二年以上(即2021年3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参加“诚信单位”的申报。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评选年度内无有关国家机关处罚记录,无违法犯罪行为;   

      (二)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公平竞争,优质服务,遵守经营活动规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信守服务承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备良好的文明经营形象; 

      (三)具有开拓进取意识,善于改革创新,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经济效益显著,生产、质量、财务、人事、安全等管理制度健全,银行无恶意拖欠贷款记录; 

      (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落实,防范体系健全。集体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参与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建设,关爱员工,无恶意劳资纠纷,企业安定团结,坚持高质量发展; 

      (五)积极参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委会、县个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配合处理投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带头规范经营。 

      五、方法步骤 

      全县“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从即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结束,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来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18日) 

      各股(室)所、消委分会、个私协分会要按照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广泛宣传开展“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条件要求,增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评选的积极性,为评选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 

      (二)评选申报阶段(2月19日至2月28日) 

      凡符合参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自愿申报的原则到辖区市场监管所申报参加“诚信单位”的评选。以辖区所为单位,推荐“诚信单位”数量计划详见附件2。 

      在申请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申报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各类法定生产经营许可证书; 

      3.注册商标及近三年各种奖励、荣誉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评定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1.各市场监管所、消委分会和个私协分会要对申报参加评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资格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向评选活动办公室推荐并报送候选材料。 

      2.确定“诚信单位”拟定名单,经征求有关单位后,由评选小组研究审定,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诚信单位”名单。 

      (四)表彰授牌阶段(3月11日至3月15日) 

      对评为“诚信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体在全县予以公告。     

        六、工作要求 

      各市场监管所、消委分会和个私协分会要重视抓好“诚信单位”评选工作,所长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条件,把关审查,注意推出和树立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典型,以保证其广泛性和代表性。要大力宣传“诚信单位”评选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评选活动中来。坚持自愿申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整个评选活动的科学有序进行。参评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按照评选条件,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要求受表彰的单位不得以表彰机关的名义作商业宣传。如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及“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附件:1.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评选小组名单

              2.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推荐计划表

            3.永春县2021-2022年度“诚信单位”申报表 

        

      (联系人:吕志森  联系电话:2389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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