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索引号 

    组配分类 

    名称 

    来源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组配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5.来源:发布信息的单位或信息转载来源网站。 

      6.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7.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8.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浏览次数:点击网页查看的次数。 

      )公开形式   

      1. 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2. 通过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59号)及有关媒体(微信公众号: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及有关媒体进行查阅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栏: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59号 

      微信公众号: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95-23882124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局办公室股  

      传真号码:0595—23873885  

      电子邮箱:23882124@189.cn   

      通信地址:福建省永春县环城路59号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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