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21-00004
    • 备注/文号:永司〔2021〕1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9
    关于公布永春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司法局 时间:2021-09-15 09:53

    永司〔202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司法局会同县直有关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规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加强核查监管。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三、把握实施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建立承诺书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永春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第一批) 

        

        

        

      永春县司法局 

                                             2021年9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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