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QZ10157-2500-2022-00055
- 备注/文号:永水保函〔2022〕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4
永水保函〔2022〕1号
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州市水利局关于推进泉州市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试行)》(泉水保[2021]8号)文件要求,永春县水土保持保障中心组织《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送审稿)》技术审查会,与会专家及代表同意通过该方案技术审查。编制单位通过修编,提交了该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稿),现提出如下行业指导意见:
一、区域概况
(一)园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43.34hm2,其中工业用地23.68 hm2,绿地与广场用地9.96hm2,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6.99hm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0.7hm2,居住用地0.68hm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64hm2,公共设施用地0.54hm2,北部截洪沟建设用地0.15hm2。园区位于下洋镇涂山村,计划于2023年1月开工, 2035年12月竣工。
(二)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将评估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分为Ⅰ类项目和Ⅱ类项目,其中Ⅰ类项目用地面积为18.35hm2,Ⅱ类项目用地面积24.99hm2。
(三)该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方案主要采用典型案例分析和指标法进行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估算,具体工程量以后期单体子项目实际工程量为准。
二、指导意见
(一)区域整体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承担,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应督促区域内单体子项目业主履行水土保持责任。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3.34hm2。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六大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渣土防护率96%,土壤流失控制比1.0,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267号),同意该区域水土保持补偿费暂列32.686万元,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一次性缴纳。
(六)区域内单体子项目实行报备制管理,项目开工前应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依法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有关资金,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科学安排工期,土石方开挖宜避开雨天,临时堆弃土要先拦后弃,堆放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区域实行统一监测、监理和验收。由永春县下洋镇人民政府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伯的机构对区域生产建设活动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并按季度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发现水土流失隐患的,应即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应当聘请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区域基础设施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我局报备;区域内建设完成单体子项目参照报备制管理实行水土保持验收。
(四)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
特此函复。
永春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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