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3-00029
- 备注/文号:永水保许可决〔202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05
永水保许可决〔2023〕2号
永春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永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5.2782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4.3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估算为7552.23万元,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综[2014]54号)第十一条规定,该项目属于集中供水工程)。
二、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从严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存在《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7﹞46文件的规定,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永春县水利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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