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100-2025-00008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5〕12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中共永春县委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永委发〔2025〕2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直部门赋予乡镇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永政文〔2025〕76号)与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部分行政处罚职责回归县水利局。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DB35/1810─2018)规定,重新梳理调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水利局原有权责事项共233项,本次共调整16项,其中增加16项。调整后的权责事项共249项(详见附件,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24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监督检查15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和其他权责事项81项)。对于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实施。
附件:永春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永春县水利局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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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